(一)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和样品。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及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审评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产品申报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将符合要求的产品申报资料及样品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 (二)评审与批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的批件格式: (××)卫妆进字第××××号 ① ② ③ 式中各个部分所代表的意义: ① 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的年份; ② 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标准格式; ③ 进口化妆品批准文件批准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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