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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卫生卫生行政许可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二.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卫生许可审批需报送以下材料:

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

3. 名称及其来源:

4. 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 ( 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 ):

5. 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6. 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使用拟申请的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生产工艺:

7.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8. 添加剂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样稿及使用拟申请的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标签 ( 含说明书 ) 样稿:

9. 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10. 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许说明情况:

11.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 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 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

13. 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14. 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生产国 ( 地区 )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2. 生产企业所在国 ( 地区 )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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